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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人肉搜索”获赔1万元

作者: 时间: 2008-09-26 来源:

  辞职离开后,严先生发现自己在网上被原单位“通缉”,对方不但公开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还诬蔑他为“贼”、“猪”。严先生为此将原单位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单位终审被判向严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是本市第一起因被“人肉搜索”而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

  严先生曾是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一名设计师,于2007年8月18日离职。他称,在他离开的第二天,该公司经理王先生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指严先生为“贼”,称其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30多万元损失,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文中还公开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严先生认为,王先生和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对自己进行了人身侮辱和攻击,导致他未能找到新工作,精神上也受到严重伤害。为此他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两被告答辩称,严先生离职后公司发现丢了东西,此后拨打严先生手机,但一直都无人接听。王先生在庭审中称,发“通缉令”是该公司开会决定的。他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和严先生在法庭上提供的对话录音中也承认,公司曾让员工发布过该“通缉令”,之后由他亲自删除。

  据此法院认定“通缉令”为王先生所写,并由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发布,王先生撰写该文是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行使职务的行为。

  法院认为,“通缉令”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在失窃案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文中使用了“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足以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驳回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该公司在一家本市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对严先生的致歉声明,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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